
摘要:随着跨境电商品牌化出海进程加快,合理搭建股权架构,是实现风险隔离、跨境资金合规流动、对接外部融资乃至境外上市的基础。
从国内监管规则角度,跨境电商搭建海外股权架构需要同时实现四项合规目标:
控制权清晰可穿透:股权结构应当可逐层穿透至实际控制自然人或境内法人,规避无合理商业目的多层空壳嵌套、股权代持,837 号令确立穿透监管原则,重点核查实际控制权,不局限于工商名义持股比例中国政府网。
跨境资本流动合法:区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ODI)与境内自然人特殊目的公司(37 号文外汇登记)两套制度,二者不能互相替代,保障投资款合法出境、境外利润、股权转让所得合规调回境内完税。
风险隔离:将国内供应链主体、海外收款主体、平台店铺主体、海外仓主体做主体隔离,分散平台封号、境外诉讼、债务风险。
适配经营发展阶段:中小卖家、成长期品牌、拟境外上市企业,适用不同层级架构,不盲目搭建复杂离岸架构。
提示: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跨境电商不属于外资禁止、限制类行业,业务架构优先采用股权直接持股,不建议使用 VIE 协议控制模式。
境内实际控制人(可通过境内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行使投票权)→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国内业务主体)→履行ODI 对外直接投资备案→香港控股公司→海外各运营子公司(亚马逊店铺主体、海外仓主体、独立站运营主体)。
境内有限公司:承担国内采购、报关出口、出口退税、境内人员用工,是对外投资的境内出资主体。
香港控股公司:海外平台收款、持有海外商标知识产权,向下投资各个国家地区业务子公司;需要遵守香港经济实质法案,留存董事会记录、业务交易资料,不得作为纯收款空壳主体。
海外各区域子公司:分站点设立,隔离单一市场经营风险。
境内企业取得香港公司控制权,依据 837 号令、发改委与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规则,属于境外直接投资行为,应当依法履行发改委项目备案、商务部备案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银行外汇登记整套 ODI 手续,不以投资金额大小作为豁免条件。 资金路径:海外经营利润以分红方式由香港公司汇回境内母公司,境内主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千万级营收跨境卖家、精品模式,暂无引入美元融资、境外上市规划。
境内中国籍自然人股东 →办理汇发〔2014〕37 号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BVI 特殊目的公司(SPV 持股平台)→香港控股公司;香港控股公司可向下设立海外业务子公司,也可返程投资设立境内 WFOE(外商独资企业)持有国内供应链资产。
BVI 顶层 SPV:境内自然人用于境外持股、接收境外投资人入股;股权转让可在 BVI 层面完成,规避香港印花税;依据 BVI《经济实质法案》履行申报义务,控股型主体也要满足最低经济实质要求,不能完全无人员、无业务记录。
香港中间控股公司:资金归集、品牌管理,衔接海外业务子公司与境内返程投资主体。
境内 WFOE(返程投资):由香港公司回投设立,持有国内研发、供应链、销售业务资产,返程投资应当遵守外商直接投资 FDI 登记规则。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中国籍自然人设立、控制 BVI 等境外 SPV 用于投融资,应当办理 37 号文外汇登记;未完成登记,境外分红、股权转让收益无法合法调回境内。
如果是境内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海外架构,不适用 37 号文,应当办理企业 ODI 备案;自然人 37 号文登记与企业 ODI 属于两套独立制度,不可互相替代。
适用对象:品牌出海企业,营收规模数亿,计划引入境外机构投资,未来可选择港股上市路径。
股东层:创始人、机构投资人、员工 ESOP 持股 BVI;境内自然人股东完成37 号文外汇登记; 2. 开曼群岛公司:境外证券市场认可的上市主体; 3. 夹层 BVI 公司(可选):股权重组缓冲,隔离风险; 4. 香港中间控股公司; 5. 香港向下返程投资设立境内 WFOE(外商独资企业); 6. 境内业务实体:供应链、产品研发、国内销售; 7. 全球各地海外运营子公司:店铺、海外仓、本地化经营主体。
全部境内居民自然人控制的境外 SPV,完成汇发〔2014〕37 号外汇登记;境内企业出资部分完成全套 ODI 备案手续国家外汇管...。
开曼、BVI 实体按照当地《经济实质法案》履行申报义务,控股实体、经营实体分别满足实质标准,留存董事会纪要、业务合同、开支凭证等材料。
集团合并收入达到门槛时,评估 OECD 全球最低税规则影响。
跨境电商不属于外资负面清单行业,优先采用股权直接控制,不建议搭建 VIE 架构,VIE 会造成审计、上市审核重大不确定性。
适用对象:大型出海品牌,十亿级别营收,明确规划境外资本市场 IPO。
法规依据:国务院 837 号令、发改委《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触发情形: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增资等方式,取得境外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837 号令实行穿透监管,名义上由境外主体代持,但实际出资、实际控制、利润归属于境内企业,同样纳入 ODI 监管范围。 办理顺序:发改委项目备案→商务部备案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存续期间按要求完成存量权益年度申报。 法律后果: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开展对外投资,按照 837 号令相关罚则予以处理,会影响跨境资金汇出、利润回流,境外资产权益不受国内制度保护中国政府网。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4〕37 号通知原文国家外汇管...。 适用对象:中国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 SPV(BVI、开曼等)。 核心价值:完成登记后,个人在境外 SPV 取得的分红、股权转让所得,可依法调回境内并履行纳税义务;未登记的,银行不予办理对应跨境资金汇入汇出业务。
注意:37 号文只针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走 ODI 路径,不适用 37 号文。
法规来源:BVI《经济实质法》、开曼《国际税收合作(经济实质)法案》、香港《经济实质法案》立法文本。 通用规则:无论是控股壳还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均需要按照辖区法律完成经济实质申报;纯股权控股实体适用简化实质测试;开展贸易、知识产权持有等相关活动的实体,需要具备相匹配的人员、办公、本地决策记录、业务凭证;未履行义务将产生罚款、注销风险,同时影响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以个人名义注册香港公司,实际用于跨境电商企业化经营,规避企业 ODI 备案。837 号令穿透核查实际控制权,不以注册人名义区分是否属于对外投资行为中国政府网。
搭建多层 BVI‑开曼‑香港架构,无合理商业目的,全部为无业务、无人员、无凭证的空壳嵌套,ODI 备案将不予通过,离岸辖区经济实质申报也无法完成。
混淆 ODI 与 37 号文,以企业 ODI 替代自然人股东的 37 号文登记,造成个人层面境外持股存在外汇合规瑕疵,后续融资、股权转让、分红资金入境受阻国家外汇管...。
境外股权口头、书面代持。我国外汇监管、境外上市审核均不认可代持;837 号令穿透监管下代持架构会直接认定合规缺陷。
盲目照搬互联网企业 VIE 架构,跨境电商不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VIE 属于非必要架构,带来多重合规风险。
跨境电商出海股权架构不是越复杂越好,架构层级应当匹配企业业务真实需要。监管的核心逻辑是实质重于形式,看实际出资、实际控制、真实业务目的。企业在搭建、调整存量股权架构时,应当以国务院、部委、离岸辖区公开成文法规作为唯一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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