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股权架构中,境外上市后员工减持资金回流37号文、7号文如何搭配使用

大量红筹、中概、港股上市企业员工在减持境外股票时普遍面临同一个核心问题:减持所得资金如何合法汇回境内?实务中经常混淆汇发〔2014〕37号(37号文)与汇发〔2012〕7号(7号文)适用边界,选错登记路径将直接导致资金无法结汇入账,甚至形成外汇违规风险。
根据汇发〔2014〕37号第六条最后一款明文规定:
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本条所称“相关规定”即汇发〔2012〕7号。这条法条直接划定两条赛道:
持股路径A(适用37号文)
员工通过境外多层SPV(BVI/开曼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境外上市主体股权;股权取得发生在公司境外上市之前行权,依托红筹架构搭建取得权益。
减持逻辑:员工转让SPV上层股权,而非直接交易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资金属于SPV项下资本变动收入。
持股路径B(适用7号文)
员工依据境外上市公司上市后正式生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直接持有境外上市主体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RSU、员工持股计划),由上市公司ESOP体系统一管理。
减持逻辑:员工在二级市场直接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由境外受托券商统一结算资金。
✅ 上市前行权、通过SPV间接持股 → 登记走37号文;减持回款依托37号文登记通道。
✅ 上市后参与股权激励、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 登记走7号文;减持回款依托7号文通道。
❌ 禁止操作:上市后新授予期权强行套用37号文;SPV间接持股强行套用7号文登记。
依据汇发〔2014〕37号第八条: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减持行为:员工转让其持有的境外SPV股权,取得股权转让对价(资本变动收入);并非在证券市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
回流前置条件
(1)员工已完整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初始外汇登记(37号文);
(2)发生股权变更后,按要求完成37号文变更登记;
(3)按规定每年完成存量权益登记,无逾期、失联记录。
资金回流流程
境外受让方将股权转让款汇入员工合规境外账户;员工向境内银行提交:37号文登记凭证、股权转让文件、个税完税证明、架构图、资金来源证明;银行凭登记信息办理外汇入账、结汇。
重要提示:此种架构不适用7号文登记通道,无法纳入上市公司ESOP统一托管结算体系。
依据汇发〔2012〕7号第二条、第五条:
制度要求:同一项激励计划,员工必须通过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登记、资金汇兑;境外设立统一受托机构负责股票交易与资金结算,不支持员工个人单独操作。
减持资金闭环:员工二级市场卖出股票,资金先归集至境外受托机构账户;扣除税费、相关费用后,统一通过7号文对应的资金通道购汇/结汇汇回境内员工个人账户。
登记前提:上市公司上市后,由境内主体统一向银行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整体登记;未完成7号文计划登记,员工减持资金无法合规调回。
不存在同一笔持股同时登记两套手续,但一家企业内部经常两类员工并行存在,两套体系独立运行、分别管理,形成“搭配管理模式”,也是境外上市公司最常见的架构:
创始人和早期核心员工:上市前通过BVI持股平台行权,办理37号文个人登记;后续减持SPV股权,资金回流走37号文通道。
IPO完成之后入职员工:参与上市公司新版ESOP、RSU、期权计划,统一纳入7号文计划登记;未来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资金走7号文托管通道回流。
管理要点:两套持股主体、两套资金账户完全隔离,资金不能混同划转;企业HR、财税、法务需要建立两套台账,不可合并管理。
某老员工:
① 上市前行权,通过SPV持有股份(37号文登记);
② 公司上市之后,再次授予新一轮期权(纳入上市公司ESOP,适用7号文)。
✅ 合规操作:两笔权益相互独立,分别遵守各自登记规则;未来减持时分开操作、两条独立资金路径回流。
❌ 风险行为:试图把SPV股份转入上市公司ESOP托管体系、合并交易,监管认定登记路径错配,资金被银行拦截。
部分企业计划将原SPV持股员工股权平移为上市公司直接持股。官方口径:
37号文登记权益不能直接平移转为7号文项下权益。
如需调整,合规路径:
员工处置SPV股权(37号文框架下完成转让、变更登记,资金按37号文规则回流);
员工重新参与上市公司合规股权激励计划,重新办理7号文项下行权登记;
两步独立交易,不允许股权无缝平移、变更登记种类。
政策否定:37号文效力持续有效。SPV间接持股属性不因上层主体上市而改变,登记规则持续适用,不可切换至7号文。
政策否定:上市后新授予、新行权的上市公司股票,属于境外上市主体激励,应当适用7号文,不能沿用原有37号文登记。
政策否定(汇发〔2012〕7号原文):必须境内代理机构+境外受托机构统一闭环结算,禁止券商直接将减持款分散打给员工个人。
风险提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应登记未登记从事跨境资本交易属于违规;多地外汇窗口实操口径,历史减持完成后再申请补登记审核极严,可能面临处罚,资金长期滞留境外。
依据汇发〔2014〕37号第五条:SPV发生境内居民股东变动等信息,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减持前股权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银行拒绝办理资金入账。
股权穿透确权
对所有员工持股穿透核查:区分【上市前SPV间接持股】/【上市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建立清单,明确适用37号文或7号文。
登记台账分离
37号文:以自然人为单位管理登记、变更、存量权益申报;
7号文:以股权激励计划整体为单位统一登记,统一托管。
减持提前预审机制
员工计划减持前,法务/财务复核登记状态:变更登记是否完成、存量权益登记是否按期申报、完税资料准备清单,避免减持完成后资金无法入境。
架构规划前置
设计ESOP方案时提前规划路径:拟上市前授予期权优先评估37号文可行性;上市后推出激励直接搭建7号文托管体系,避免后期架构改造产生合规成本。
37号文与7号文并非二选一的替代关系,而是两套平行、边界清晰、依据不同法规设立的外汇登记通道。境外上市企业员工减持资金能否顺利回流,核心在于判断股权取得时点与持股架构。
对于企业管理者、财税负责人而言,不存在简单“互相替代”,更多是根据不同员工持股来源,采取“双轨并行、独立管理”的搭配模式。严格按照外管局文件划定边界执行,才能实现行权、持股、减持、资金回流完整跨境合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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